固体矿产业吸引外资甚少的原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固体矿产业吸引外资甚少,有多种原因造成。在此,笔者根据国外投资者的反映意见及与国外矿业体制的对比,作一粗浅分析。矿业法规不够健全,其核心问题是投资者对于矿业权仍缺乏一种保障感和安全感,特别是对从勘查权转人采矿权的保障和矿权的转让,仍有一种担忧感。
由于外资直接进人中国矿山扩建或直接投资开发现成的资源机会甚少,故大部分得从资源勘查开始,因此对今后开采权的保障问题特别关注。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特别是1993年后世界矿产品价格明显回升,1994年一1996年期间,是西方外资开始进人我国矿产勘查业的活跃时期。
但当时由于西方矿业界对我国了解尚有限,加上矿权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阐明,金矿种只是部分对外开放,因此该时期多半以小公司打前阵,大公司作后盾的方式进人中国。但达成合资协议的金额远不如进人印尼、菲律宾、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外资。其核心问题是担忧矿权的保障程度。
当时的地质矿产部注意到这一点,于1997年初国家颁布实施经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中,明确了勘查证持有者对所发现的矿产具有获得采矿证的优先权,允许矿权转让。此后形势有所好转,但疑虑感并未完全消失。加上1997年下半年后矿产品价格下跌、亚洲经济危机冲击,外资进人中国又转人收缩期。
回顾90年代以来外资投人中国的进退过程,纵然受到矿产品价格和股市的严重影响,但就我国自身因素而言,外国投资者对矿权保障的疑虑以及进展迟缓、难以获得好项目的现实,阻碍了西方矿业公司特别是上层决策者对长期投资中国矿业的信心和决心。
矿权问题还突出地表现在外资方有时难以找到真正的矿权持有者和审批者。在西方矿业体制中,大部分国家明确规定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但勘查证或采矿证持有者一旦与合资方签订协议,即在法律上生效,进人方即能拥有或享受根据协议规定条件下的权益。然而,在我国的情况则不尽相同,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我国至今尚无一个具有示范作用的合资开发矿山的成功实例,这也影响了对外资的实际吸引力。在我国制造业方面,已有许多大型的极其成功的合资企业或合作项目。目前,我国尚无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固体矿产方面的合资矿产项目。
1994年以来,曾有不少外资勘查或开发项目,如辽宁排山楼金矿,四川南部BHP公司铅锌勘查、新疆西部找金、贵州烂泥沟金矿、河北蔡家营铅锌矿勘查开发和鲁南金刚石勘查等,但在项目执行后均未获得预期成果,或由于其他非地质的外部因素影响,尚无成功性进展,这也成为我国矿业缺乏对外资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印尼,之所以有大量外资涌人,与美国F卿卯rt矿业公司在印尼成功地探获并开发一个世界级大型的格拉斯布格矽卡岩型铜金矿密切有关。
合资矿产勘查/开发项目审批手续的繁琐和不确定性,也是影响外资方投资积极性的一个因素。在我国,一个合资矿业项目的协议需经数级政府及其相对应的多个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审批或同意。这样显然增加了矿权获得的不确定性及其待批时间,挫伤了外方的积极性。
这远非象我国对其他外资项目审批那样快捷,其审批的政府层次明确;而且,几个机构办公室还提倡在一个大楼内“联合办公”,政府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少完所有手续。矿业项目,与此相比,差距甚大。矿产项目的勘查证或采矿证的审批,在西方国家均有州一级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决定,即只有一个层次政府一个行政管理部门(环保事宜审批除外),且均有审批时间的限定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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